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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盗刷14万,银行:"没开短信提示,不赔";法院:老太太没手机,让存钱不?#陕西希友律师事 ...

2021-7-29 20:00| 发布者: 拾忆长安| 查看: 827| 评论: 201| 查看评论

银行卡就在身上,钱却不翼而飞;2013年覃女士在深圳Z银行开卡存钱,此后3年多一直不停的把自己辛苦攒下来的薪资存入卡中。一直都相安无事。2017年3月30日,覃女士查询余额还有150277.93元;4月3日查询的时候剩余8836.5元;覃女士一身冷汗,打电话问客服,得知该卡被人在境外盗刷42笔,共计141441.41元;覃女士立即挂失报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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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没有开通短信提示,所以盗刷的时候没有任何的信息提示;也没有收到Z银行的任何电话或短信提醒。覃女士认为,我钱在银行存着,被盗刷没有了,银行应该偿还全部存款与利息;而Z银行认为,覃女士没有自费购买短信通知服务,没能及时止损,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。

说实话银行的这种理由一说出口,估计所有的网友都愤怒炸了。“那老头老太太没有手机都不能存钱了?”;“银行的存款协议上有没有明确说明不开通短信,钱没了就不赔?”;双方交涉无果,覃女士将Z银行诉至前海法院!前海法院的判决,Z银行应该赔偿覃女士损失141441.41元及利息;此外案件受理费3193元也由Z银行负担。宣判后,Z银行不服提出上诉,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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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焦点一:短信通知服务
1.1短信通知服务是独立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之外,是否购买该项服务,储户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;
1.2银行没有权利要求用户必须购买此项服务,更不能因为没有购买此项服务而让用户承担不利后果。
1.3银行有义务通过技术、信息手段为储户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,并主动通知储户卡的金额变动情况。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储户未购买其提供的有偿服务而减免,更无权据此要求储户承担银行卡盗刷的相关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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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焦点二:“凭密码交易即为本人交易”
被告银行认为:如打破“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”的银行卡自助交易基本原则,而简单判定银行对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,容易引发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的不利后果,降低社会整体资金流转和社会活动效率,且可能刺激与鼓励储户自行或与犯罪分子合谋骗取银行资金,从而严重威胁金融生态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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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1对此法院认为,“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”,不是银行卡自助交易的基本原则,这是被告方单方面的意见,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确定该原则的存在。
2.2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骗取银行资金,只是被告方的一种推测,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个推测的真实性。每一件持卡人向银行索赔的案件,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,恶意的索赔,绝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。
2.3少数人的犯罪可能性,不应该由全体守法银行卡使用人承担后果,不因存在犯罪的可能性就不保护善意持卡人的合法权益。相反,银行承担伪卡盗刷责任,可以促进金融行业对技术进行升级,保障金融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。故对被告的主张,法院未予支持。
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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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来源:广州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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